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2日 来源:格办(管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藏青工业园区30平方公里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藏青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区的合作框架协议》;
(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藏青工业园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会谈纪要》;
(五)《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自治区藏青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藏机编发[2017]2号);
(六)《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区的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七)《研究加快推进藏青工业园区发展有关事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2号);
(八)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实施格尔木市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九)《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十)《藏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
(十一)《藏青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贯彻实施“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规划引领、节约集约、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原则,统筹园区土地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四条 格办(管委会)行使园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职责,负主体责任。具体工作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一)负责园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二)负责园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制定宗地供地方案,组织实施供地;
(四)负责园区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五)负责受理园区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六)负责组织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地籍测绘工作;
(七)负责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地籍资料统计汇总和地籍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八)负责园区内执法监察、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九)承办格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严格土地管理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五条 以《藏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为统领、以《藏青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实施依据,坚持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原则,分阶段明确开发建设重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布局,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确保每宗建设用地提高投入产出的程度。
第六条 坚持“合理规划、相对集中、相邻同区、便于管理”的原则,以节约用地为出发点合理使用园区30平方公里土地。
第七条 有序开发,高度建设。对发展前景好、无环境污染、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业,保证所需土地供应。
第八条 对拟引进的建设项目,先行考虑列入一期10平方公里规划用地范围,确保项目落地有保障。
第九条 对限制性产业,严格控制项目供地;对禁止性产业,停止供地。
第十条 合理使用,加大闲置地处置力度,盘活园区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第十一条 严把“项目规划用地”关。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同时要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以下三项指标要求:
(一)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容积率指标控制值规定;
(二)建筑系数控制指标应符合建筑系数指标控制值规定;
(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控制指标应符合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指标控制值规定。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审查
第十二条 用地申请
经格办(管委会)批准同意入园建设的企业,需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一)用地申请书;
(二)格办(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选址
根据《藏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藏青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实地察看,拟研定出项目选址用地意向。
第十四条 用地会审
会同经济发展、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会审,完成“建设项目用地会审表”(附表1),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用地指标是否在藏青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安排;
(二)项目选址用地是否符合《藏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藏青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藏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项目选址用地是否符合园区安全性用地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核定规模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由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核定。核定依据:
(一)投资规模: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推荐值》《容积率指标控制值》规定进行核定。
(二)开发建设投资强度: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500万元/亩的,优先保障供地。
(三)开发强度:根据《藏青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的宗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相关要求进行核定。
第四章 建设用地报批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及申请表;
(二)红线图;
(三)涉及环保、水利、消防、规建等审查内容的,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预审申请、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建设项目初步涉及批准和审核文件;
(七)土地评估报告;
(八)压覆矿产资源表或同意压覆的批复;
(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及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十)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成果;
(十一)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十二)宗地图。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制定具体的供地方案,并报格办(管委会)批准实施。
实施本办法前园区内已经入驻的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原有合作协议,不再重复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章 实施供地
第十八条 确定出让底价
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2021年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发布的《格尔木市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所确定的相应土地等别最低控制标准。商业用地出让底价,以宗地评估结果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市场行情、产业政策、区域供需状况等因素,由格办(管委会)组织集体决策后确定,并严格保密。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价标准,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九条 供应方式
(一)划拨供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25年修订版)规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开展用地预审、权属核查、规划条件核定等前期工作,依法报请格办(管委会)批准后,签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有偿供地。对工业(含仓储)、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执行。
第六章 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园区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二十一条 土地出让挂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出让土地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二)红线图(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三)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表(企业完成);
(四)勘测定界报告及验收报告(企业完成);
(五)水土保持方案(企业完成);
(六)竞买报价单、竞买申请书(企业完成);
(七)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完成)。
报请格办(管委会)审查批准,下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后,拟进入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土地挂牌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依照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报名公示阶段:企业持企业资质相关资料到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在20个工作日按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的50%缴纳保证金并办理报名手续。
(二)竞价阶段: 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企业资料办理挂牌竞价相关手续。
(三)中标公示阶段:企业在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入公示,7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相关手续。
(四)招拍挂活动完成后,竞得(中标)企业与格办(管委会)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30 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企业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与格办(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0日内向国家金库西藏藏青工业园区支库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价款,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必须经格办(管委会)批准。
第七章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格办(管委会)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用地单位应持以下资料,拟向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成交确认书;
(四)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凭证;
(五)征地批准文件;
(六)格办(管委会)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七)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八)宗地图;
(九)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权证办理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和流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确定,具体办证事项由格办(管委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等其它相关登记参照首次登记流程。
第二十九条 地籍建档、地籍资料统计汇总和地籍档案立卷归档。
第八章 闲置土地处置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经格办(管委会)批准供地后,如无特殊情况,超过批准供地时间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
第三十一条 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对闲置土地共同调查认定(附表2)。
第三十二条 闲置土地的处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报经格办(管委会)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格办(管委会)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人。
第三十三条 经格办(管委会)批准收回的闲置土地,根据《藏青工业园总体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重新纳入园区规划用地安排使用,促进园区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前,格办(管委会)不再受理新的用地申请,不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第九章 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三十六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
(四)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五)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六)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在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