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产性企业入园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 来源:招商引资局(经济信息联络处)

非生产性企业入园告知书


各入园企业 :

为加快园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让企业进一步了解园区相关政策,明确告知企业享受中央给予西藏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并享受藏青工业园区根据有关文件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现将企业享受政策告知如下: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优先保障入园企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对投资强度达到3000万元/公顷(200万元/亩)的项目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格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青海藏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通知》(青政办〔2011〕10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000元/平米或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及以上的(自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第13个月经济发展局审核数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年内免收厂房租金(格办(管委会)向园区投资公司支付厂房租金)。免收的租金由生产型企业专项用于对所租赁的标准型厂房进行维修改造(包括标准型厂房内部水电气暖、消防基础等所有配套设施)。四年后租赁价格执行园区投资公司优惠租赁价格或90元/平米/年(不含水电气暖费)。固定资产投入未达到2000元/平米的或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未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的(自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第13个月经济发展局审核数据)企业,租赁价格为90元/平米/年(不含水电气暖费)。厂房租赁合同一年一签,企业需向园区投资公司缴纳20万元项目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厂房,自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通过后12个月内项目实际投资达到可研报告中投资额的5%可申请退还保证金,未达到则不再退还保证金。


第三条  租赁办公房作为工商登记地的生产型、小微企业,租赁价格为90元/平米/年(不含水电气暖费)。租赁办公房作为工商登记地的非生产型企业,每间办公房第一年租赁费5万元(第一个周期内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以上的,采取先交后扶的方式扶持企业5万元,以一个自然年度或企业缴纳增值税第一个月起顺延12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二年起租赁价格为90元/平米/年(不含水电气暖费)。


第四条 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注:符合藏政发〔2021〕9号文件第四条的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藏政发〔2021〕9号文件第四条,同时符合第五条的享受12%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藏政发〔2021〕9号文件第四条,同时符合第六条的享受9%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藏政发〔2021〕9号文件第五条的享受20%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藏政发〔2021〕9号文件第六条的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减免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第七条  企业自缴纳租金起30日内因管委会原因未完成注册,由招商引资局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向园区投资公司申请退还租金(具体额度按投资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购买土地或租赁厂房,需出具承诺书,由于自身原因自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通过后3个月内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自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第13个月内投入未达到总投资额的5%(经济发展局审核数据),企业自动退出,取消申报项目。


第九条  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金融政策确定的西藏优惠剩率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对上市、挂牌、发债企业进行奖补。


第十二条 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企业登记业务,通过“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市场主体登记“跨省通办”,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次录入、多次使用、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第十三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分别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含本数,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五条 对推动“七大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以及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中小企业,支持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设计的,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介绍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到区内外中小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九条 企业吸纳我区生源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先缴后补,每缴纳1年即进行补贴。

2.对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鼓励企业对招用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为贫困人口交纳的社保凭证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申领相应工种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对招用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4.企业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补贴2000元/人·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5.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存在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长期拖欠工人工资、组织员工恶意上访等不良经营现象,企业法人、股东、高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享受园区任何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以上承诺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如遇到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及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为准。

附件:

1.非生产型企业入驻流程

2.入园申请书模板   






招商引资局(经济信息联络处)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