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青工业园(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6日 来源:规划建设局

 

 

藏青工业园(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示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开发建设藏青工业园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西藏自治区党委、区政府,青海省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同建设格尔木藏青工业园的合作框架协议》精神,贯彻的落实《格尔木市总体规划》和《藏青工业园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意图,着力推进藏青工业园的发展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制订本规划。

  第2条《藏青工业园(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藏青工业园二期范围内各类开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3条本规划范围为藏青工业园二期,东至规划十一路,西至古冶大道,北至京藏高速,南至规划五路。二期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000公顷。

第二章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第4条二期开发是藏青工业园的加速发展阶段,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健全,“一体两翼”产业格局发展深化完善、全面提升,循环经济链条完整,体制机制趋于成熟,形成高效的现代工业园区管理体系,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园区为西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第5条规划区规划总用地1000公顷,均为园区建设用地。各地块的规划用地规模如附表—所示。用地构成主要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6条本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确定。居住用地、绿地、市政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按国标划分至用地小类。本规划将区内分为独立地块,原则上按用地功能划分。独立地块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此类用地面积另计。

  第7条以地块为单位的园区开发建设,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其地块总体指标和各项配套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和有关规范的规定。

在开发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应经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许可,并服从藏青工业园建设规划局规定的附加条件。用地性质的变更,原则上只能在《城市用地分类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所规定的小类和中类范畴里进行。

  第8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本规划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一般为下限指标,特殊地块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9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

第10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四章配套设施控制

第11条本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相关要求,是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编制下一层次详细规划、开发建设和规划管理中,应当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12条规划区任何新建建筑间距均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第13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第14条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时形成的小地块,其地块内建筑后退细分后用地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15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限高、后退红线控制,参照分图则规定。

第16条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烟尘、震动、辐射、强电磁场等干扰的建筑物及危险品仓库、储罐等,其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17条藏青工业园二期的对外交通主要依靠青藏公路和青藏铁路。

第18条规划范围内道路系统分划分为主干路、次干路两个等级。其中主干路规划红线宽度按50-70米控制,次干路红线宽度按30-50米控制。

第19条应严格执行《藏青工业园总体规划》中道路交通相关内容,保证城市干路系统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畅通性。

第20条本规划道路用地85.63公顷,约占总用地的8.56%。二期道路建设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三。

第21条规划社会停车场2处,分别位于园区东北角和东南角。

第22条规划区内工业产业用地规模较小,且比较分散,不需要设置公共货运交通设施,各工业企业需结合自身需要在工业用地内配置货运设施。

第六章市政基础设施

第23条园区二期最高日用水量为5.05万立方米/天,给水管线敷设按园区全部建成后的用水量确定,即根据总体规划用地总用水量确定给水管管径、走向等。

第24条园区二期的污水量为3.84万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及工艺废水全部排入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工业废水达到标准排放要求。

第25条园区供暖面积846万平方米,热负荷590兆瓦。园区工业建筑由工业余热供应,不再统一集中供热。商业及仓储物流建筑由园区集中热源统一供应,接入热负荷为318兆瓦。供热管网采用闭式双管制,两级换热系统。热力网供热介质采用水,设计供、回水温度130℃/70℃。街区热水供热管网供热介质采用水,设计供回水温度75℃/50℃。

第26条二期年用气量2045万立方米。二期供气由格尔木天然气门站统一供应。天然气管网设计压力0.4MPa,采用中压一级管网系统。

第27条规划在二期藏青大道,规划九路建设两条干线管廊,并布置相应设备间。

第七章综合防灾规划

第28条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2公里,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宜与再生资源回收站共同建设。

第29条园区二期建设设防基本烈度为7度,二期内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抗震生命线工程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交通、通信、医疗、物资、消防系统,是抗震设防的重点,应按抗震8度烈度设防。

抗震避震疏散场地应立足于防突发地震灾害或其它突发事故灾难发生后的紧急疏散,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可靠、条块结合、统筹安排的原则组织疏散。二期内规划的广场、停车场、绿地作为防灾避灾场地。

第30条根据二期内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在二期内设消防站1个,占地面积为4000平方米,位于园区东北角,为工业园二期区服务。
消防给水采用生产-生活-消防统一的供水系统。消防水源以规划区供水管网为主,完善区内给水系统与消火栓系统布局,消火栓最大间距不超过120米。

第31条在二期南侧的昆仑山脚下修建截洪坝,以防山上洪水漫入规划区内,在规划区北部、西部、南部外围修建截洪沟,将规划区外围洪水和规划区内洪水有序导出规划区外。具体数据根据格尔木市设计定。

第32条坚持“人防建设与园区建设有机结合、平战结合、协调发展”的思想,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有效提高规划区防空能力。充分结合规划区居住区、交通工程及公共建筑的修建,开发新的地下空间,平时作为地下停车场、仓库和商业用途,战时转变为人防工事,发挥人防工程的最大作用。

第八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33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纸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34条本规划控制指标分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两大类。
强制性指标是在开发建设、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循、执行的部分。在开发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控制指标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并服从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附加条件。
本次规划的强制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和禁止开口路段。
一般用地容积率为基本指标,描述为上限标准,不得随意突破。工业和物流用地容积率为下限。
一般用地绿地率指标描述的是下限标准,必须给予充分满足,不得擅自降低。工业和物流用地绿地率为上限。
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不得擅自突破。
建筑高度指标描述的是上限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
引导性指标作为实际开发建设的参考,主要为城市设计要素,包括建筑风格、建筑造型等。

第35条文本涉及的指标和技术规定是结合藏青工业园的实际情况和考虑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或未详细说明的指标和技术规定应符合国家、住建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现行规定。

附图

1、区位分析图

2、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3、功能结构规划图

4、二期土地利用规划图

5、道路系统规划图

6、四线控制规划图

7、公共设施规划图

8、绿地系统规划图

9、综合防灾规划图

10、用地指标控制图

11、开发强度控制图

12、建筑高度控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