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6日 来源:西格办(管委会)
各局(处、室)、一站式服务中心、投资公司:
《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11月15日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管理和服务,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园区是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并列入国务院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是第六次、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重申支持的重要项目,是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重大举措,是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以下简称“两省区”)深化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跨区域合作交流平台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民族团结进步合作的示范园区,是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的试验示范区,是西藏优势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基地和有色金属产业基地。
园区充分发挥两省区政策、资源、能源、交通等互补优势,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优先的原则,努力建设成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环境优美、劳动关系和谐,符合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理念的国家级有色金属深加工基地。
第四条 园区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享受国家赋予西部地区、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财税金融政策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园区在土地、财税、金融、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先行先试。
第七条 园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工矿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八条 园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园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章 园区管理
第十条 园区管理以管委会为主,内设机构按照“三定方案”履行责权,依法依规行使地市级管理职能。全面履行园区经济运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
第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拟定和实施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
(二)按照机构设置职责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其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
(三)组织编制财政预决算,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财税征管、审计监督等工作。负责监测、统计、分析园区经济运行走势情况。
(四)负责园区招商引资,做好项目管理,依法开展进出口贸易和涉外经济工作。
(五)按照园区总体规划,统筹园区土地开发利用,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依法监管园区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综合利用、社会治安、公共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七)推进园区教育、文化、公共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八)对政策执行、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九)行使两省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与两省区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接受两省区业务部门指导。
管委会为税务等派出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条件,组建园区专业消防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 管委会建立用人竞争机制,探索雇员制,启动引育用留人才机制,建立灵活的激励性收入分配制度和购买服务制度。
第三章 产业导向
第十四条 以建设西藏特色优势资源深加工基地为目标,打造以资源加工转换产业为主导、循环经济产业和物流商贸产业为支撑的“一体两翼”产业体系,全面优化绿色产品加工产业区、盐湖化工产业区、循环经济产业区、新兴特色产业区、藏医药产业区及物流仓储区。
1.资源加工转换产业。规划资源加工转换产业为园区的主导产业,主要包括有色金属产业、盐湖化工产业,其中以锂、铜为主要代表的有色金属产业占据主导地位。
2.循环经济产业。主要包括金属冶炼及深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产业;盐湖化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产业;工业废渣综合利用产业;储能电池产业等。
3.物流商贸产业。规划园区发展金属材料物流商贸产业,配套建设金属材料物流商贸区,建设包括金属仓储交易、加工配送、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服务等功能配套的多位一体的现代化、规模化的金属材料物流贸易和集散中心。
4.其他项目。围绕园区功能定位的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邮电通信、供气供暖、节能减排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为园区提供配套服务的其他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以及国家、两省区产业政策鼓励类发展的项目。
第十五条 园区禁止下列产业项目:
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两省区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装备及“两高一低”项目,不得向园区转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园区总体规划报两省区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内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由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超出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园区总体规划外的项目由管委会审议后按权限审批或报批。国家规定由省区级及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管委会投资类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十八条 外商(含港澳台)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管委会结合园区总体布局和产业发展目标,按照规划修编程序,适时修订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园区产业总体布局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功能区域和项目选址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突破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土地由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学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强化园区投资强度约束, 建设用地计划重点向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有色冶炼、盐湖化工的行业倾斜,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拓展土地使用空间,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建立低效用地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与青海省相关部门协调保障园区规划用地指标,及时划定红线图。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环保部门全面落实国家及两省区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对园区环境管理及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和监测体系。负责园区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业务工作受两省区生态环境厅指导,承担中央或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巡视、审计等环保问题的整改销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入园项目环保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分级审批规定。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项目环评原则上由园区环保部门审批;省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由园区环保部门上报西藏生态环境厅审批或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管委会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园区严格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项目建设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环评阶段由建设单位向管委会环保部门申请确认。
第二十六条 园区建设应当符合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入园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青海方负责解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园区建设完善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确保园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处理。建立健全环境质量、污染源、应急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全面开展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其中空气质量监测应实施连续自动监测,检测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园区重点污染源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监控系统平台联网,园区企业确保在线监测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第七章 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园区内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相关业务部门指导。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园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卫生健康、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的行政审批、证照核发、监督监管、行政执法、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等工作。
第三十条 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实施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协调管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等。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园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负责统一执法,负责处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投诉和举报,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园区公共卫生、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除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园区企业享受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积极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奖补资金,支持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型企业奖补等资金。
第三十五条 积极与自治区金融部门对接,引导企业通过以不动产、知识产权、租赁权、股权、订单、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的担保融资。
第三十六条 园区可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的引进、开发。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园区根据国家政策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除国家明确必须由国家和省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由园区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优化办理流程,推行并联式、“一站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审核审批的事项优先提供服务。全面公开审批服务主体、内容、依据、办结期限,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园区保障水、电、气、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的配套服务。
第三十九条 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为入园各类经济主体及个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规划、安评、能评等企业前置审批手续和其他行政审批手续,由管委会内设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园区总体规划规定集中受理和协调、指导办理,涉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入驻“一站式”服务中心。
第四十条 管委会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优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执法检查情况,依法及时公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及时公开处理进展情况,发布必要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管委会建立考核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指导企业申请各类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十二条 园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园区社会管理工作由管委会统一管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可以向管委会主管部门投诉。自接到投诉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管委会财政、税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园区企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者辞退员工。
第四十六条 园区的企业歇业或者停业,应当提前向管委会有关部门申报理由,按规定办理手续;园区的企业破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本办法与国家、两省区出台相关政策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