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一年度(2020年度)经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完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提供基本开户银行银行近三个月出具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以来连续3个月缴纳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必须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记录。(查询时间为开标前20天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进行谈判。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3)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6)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本项目涉及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